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本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国际粮食贸易量占全球粮食产量的比例并不高。对多数国家来说,国内粮食市场与国际粮食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其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世界主要粮食生产和贸易国家或地区粮食价格形成过程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粮食定价机制划分为三种,一是市场定价制,二是政府统筹制,三是宏观调控制。
市场定价机制
市场定价制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粮食基准价格。市场定价制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欧盟作为统一执行农业政策的国家联盟地区,其粮食定价机制与美国类似,大体上也可以归到这一类。美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同时,美国也是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国家,具有丰富的金融工具和配套的金融制度。市场原则在美国的粮食定价机制中得到充分体现,粮食价格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美国的大宗农产品交易方式经历了从“即期现货交易—远期现货交易—交易所(场内)期货交易—场外期货交易”的发展历程。19世纪初,为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西部农场主和东部加工商之间开始以远期合同形式进行商品交易。随着谷物交易的集中和远期交易方式的发展,1848年,82位谷物交易商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65年,标准的期货合约取代了远期合同,保证金制度也开始实行,场内交易开始发展。20世纪70年代,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随之出现,并出现了期权、互换等多种合约形式。经过长期的演变,美国大宗农产品交易形成了以期货交易为主、多种交易方式并存的市场体系。由于期货市场交易量最大,期货市场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了市场对大宗农产品价格的预期,反映了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因此,随着以期货交易为主的市场体系确立,期货市场逐渐成为农产品基准价格形成中心。下面,我们以大豆为例来说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宗农产品价格的形成过程。在CBOT,大豆期货交易是一个涉及金融企业、贸易加工企业和农场主等多个交易主体的有机体系。首先,美国农业部对外发布每年美国大豆主产区的生产情况预测和实际统计数据;其次,期货交易商根据发布的大豆生产信息进行期货买卖,形成大豆的期货市场价格;接着,贸易商则通过农产品期货价格来确定现货贸易合同中的价格,农场主则根据期货价格表现出的供求趋势确定第二年的生产安排。
采取市场定价制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也配套有粮价稳定政策,不过,美国和欧盟的粮食政策略有不同。欧盟主要通过价格支持,包括门槛价格、目标价格、干预价格等来稳定粮食价格,而美国主要是采用生产补贴的方式来实现。由于补贴政策建立在巨额财政支出基础上,美国政府难以长期维持此项支出。近几年来,美国政府尝试利用期权交易形式保护农产品价格,旨在改变过去直接补贴的老办法,利用市场承担和分散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维护农产品价格水平,稳定农民收入。
政府统筹定价机制
政府统筹定价机制的特点是,粮食购销通过一个半官方的粮食机构进行,粮食机构通过“试错法”决定粮食的基本价格,代表性国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农业出口导向型国家。粮食机构是带有官方色彩的粮食生产者合作社或者联营公司,例如澳大利亚小麦局(AWB)和加拿大小麦局(CWB)几乎垄断了粮食的上市和交易,尤其是粮食出口。在加拿大现行法律下,小麦只能销售给加拿大小麦局;澳大利亚小麦局则完全垄断着小麦的出口权。下面,我们以澳大利亚的小麦为例来说明粮食价格的形成过程。
澳大利亚人口稀少,只有2000万左右,粮食消费量有限,而其又是农业生产大国,因此,澳大利亚农业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就小麦而言,澳大利亚80%左右的小麦用于出口。由于小麦的收购和销售由澳大利亚小麦局专营,小麦价格包括小麦生产者的销售价格和小麦局的销售价格。生产者的小麦销售价格经过两步得出,第一步是确立最低保证价格。在收获前小麦局宣布各等级小麦的初步最低保证价格(GMP),农民上缴小麦后不久即可从小麦局收到预付款,款项为初步GMP的90%。收获之后,当国家的作物规模和上市潜力能较为准确地评估时,小麦局确定正式最低保证价格。第二步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如果世界小麦价格低于正式GMP,政府补足正式GMP和预付款之间的差额,生产者获得高于世界小麦价格的收益。如果世界小麦价格高于GMP,在小麦出售后,小麦局将对生产者进一步支付剩余款项。但是,需要从这些款项中扣除小麦储藏和处理费、铁路运费、小麦局的运作费用和小麦研究征税等支出。在小麦销售价格方面,小麦的出口价格和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略有不同。(1)出口市场价格。澳大利亚小麦的出口价格由小麦局根据竞争者的价格、世界小麦和其他谷物总的供需情况、美国谷物期货市场的每日运转状态以及政治和经济因素确定。小麦局为全部可提供的等级小麦开价,设立的价格包括现货价格以及当月和未来5个月的期货价格,允许购买者以给定的价格购买未来发货的小麦。(2)国内市场价格。向制粉业者出售供个人消费的小麦价格由小麦局依照小麦上市法中的公式按季度确定。小麦价格根据变动的出口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计算因子包括前一季度注册的出口平均价和季度前的出口开价。这一价格还包括服务费,涵盖了小麦局储藏和处理所需的费用。工业用和饲料用的小麦价格每日由小麦局根据其商业判断确定。
由于粮食机构垄断了市场经营,政府统筹定价机制逐渐遭到粮食生产者的反对。目前,澳大利亚小麦局的小麦采购和国内上市的垄断权已经终止,生产者已经可以直接与制粉业者和其他国内终端使用者谈判出售他们的小麦。同时,AWB有私有化的倾向,AWB的股份有转入小麦生产者手中的趋势。在加拿大,粮食机构的垄断地位也在下降,2002年前后,CWB的上市方式在加拿大国内和美国的小麦利益者中引起很多争论。一些农民特别是西部加拿大小麦生产者协会所代表的农民进行了艰苦游说试图终止CWB的垄断权力,不过没有成功。
宏观调控定价机制
日本人主要以大米为主食,受欧美饮食文化影响,小麦、玉米、大豆等的消费量目前也很高。大米方面,日本基本实现了自给自足,其他粮食产品则需要通过进口实现供应,小麦和大豆的进口比率在80%以上,玉米几乎全部依赖进口。大米在日本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以大米为例来说明日本的粮食定价机制。
二战以后,日本的大米定价机制由粮食不足时期政府严格管制为主,逐步发展到法律制度健全、组织系统配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定价机制。归纳起来,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上世纪60年代末之前,日本采取了政府全量收购和销售大米的政策,米价由政府直接规定。二是1967年后,日本大米过剩,政府库存米激增,财政负担加重,日本粮食流通体制开始由全面管制向部分管制转换,开始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允许大米在市场流通,自主流通大米价格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三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为了履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农业协议,日本放宽了粮食市场管理。在此情况下,1994年12月,日本通过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平衡及价格稳定的法律》(简称《新粮食法》),并于1995年11月实施。至此,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正式进入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流通为主、部分管制的时期。
目前,日本大米分成两类,一类是计划流通米,一类是非计划流通米。计划流通米包含自主流通米和政府米,其中,自主流通米是大米市场流通的主体。日本的大米流通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一是农户→基层农协→集粮集团(国家规定的为数不多的大粮食企业)→大米价格中心(买卖双方投标形成价格的地方)→批发商→商店→消费者(集粮集团也可出售给政府作为储备);二是农户→消费者;三是农户→基层农协→消费者。其中,第一种渠道是大米流通的主要渠道。日本的主要粮食收购机构———集粮集团,每三年指定一次,被指定的集粮集团主要负责全国大米的收购和储运。集粮集团依据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的大米流通计划,通过下设的两级集货商将在全国农民生产的大米收集起来,通过政府粮食事务所检验后,按品种、质量、计划数量等区分为“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再分别交售给政府和大米批发商,其余的米可由农民自由出售(即非计划流通米)。
政府米和自主米的定价机制迥异,日本对政府米实行管理价格制度,政府规定政府米的收购价格和批发价格,并指定机构按这些价格进行收购和批发,销售价格由政府制定指导价格,零售商只能低于政府指导价格销售。而对于自主米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1990年开设大米交易所(大米价格形成中心)以后,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公开竞争,形成批发价格。大米价格由买卖双方通过大米价格形成中心以招投标方式竞价交易形成。大米价格形成中心的交易年度从七月下旬开始至下年七月下旬,每月组织一次交易,交易方式有传真交易、网上交易、现场交易、邮递交易四种。大米价格形成中心对进场交易买卖双方的资格有各种限定,即卖方为县级(相当于中国的省级)以上集粮集团,必须有8000吨以上的大米收购量,收购量的1/3必须进入价格中心交易,每次交易量在200吨以上,全国这样的集粮集团有40家左右.买方为政府备案的批发商,全国有300家左右。买卖双方交易时,中心对卖方提出最高限价,即以上年度最后三笔交易的平均数为最高限价,对买方没有限制。交易结果交中心监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大米价格形成中心的费用支出由国家负担50%、交易双方负担50%。
我们把日本的这种粮食定价机制称为宏观调控制,其基本特点是市场作为基础性的定价机制,但是同时存在另外一种粮食供给制度,保证市场所定价格在一定幅度内波动。
粮价上涨与当前粮食定价机制发展趋势
2006年以来,全球粮价呈现加快上升的态势,玉米、小麦、大豆、大米四大主要农产品轮番涨价,均创出历史新高。当前全球粮价上涨既有需求增长、能源价格攀升和农作物增产放缓等长期影响因素,也有部分地区农作物歉收、粮食库存下降和美元贬值等短期影响因素。针对全球粮价上涨,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暂时取消休耕规定,增加粮食供应。美国和欧盟都实施了强制性休耕的措施,在当前粮价大幅上涨的情况,美国和欧盟都对这一政策有所松动。为了缓解粮食供应紧张,欧盟委员会已经建议暂时取消欧盟实行了十几年的休耕规定,并已获得欧盟成员国农业部长的批准,取消了先前对农业生产的限制。二是进行出口管制或者提高关税。在国际粮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为防止本国粮食价格上涨,不少粮食出口国政府采取了出口管制或者提高关税等措施来限制出口。例如,越南、印度和埃及等一系列国家都对本国粮食出口开出了“禁令”,这些措施造成两个市场价格不同,进一步推高了国际粮价。
粮价高涨以及各国的粮食政策反映出粮食定价机制的一些最新变化。总的来讲,粮食定价机制正呈现出以下发展态势:
一是粮食价格形成直接受到能源价格影响。从粮食需求角度来看,农产品能源化推高国际粮价的局面可能愈演愈烈。进行农产品能源化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又是世界主要产粮国,美国还是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因此,在能源价格大幅攀升的情况,这些国家就不只是单单考虑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稳定了。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没有限制农产品新能源发展的计划。美国新能源法案的签订,加上前不久美国参议院通过的《2007农业法》,将进一步影响国际粮价。根据新能源法案,到2020年,美国汽车工业必须使汽车油耗比目前降低40%。新能源法案还鼓励大幅增加生物能源的使用量,使其到2022年达到360亿加仑,其中,燃料乙醇占1/3以上。另外是生物柴油。按上述数据计算,到2022年,美国生物能源规模是现有的6倍。美国新能源法案将直接推动玉米、大豆价格上涨。而玉米、大豆与小麦等品种具有比价关系,前者的涨价必将会带动其他农产品价格上涨。欧盟方面对限制生物能源发展也态度冷淡,欧盟委员会虽然讨论了推广生物燃料对粮价的影响,但是声称欧盟生物燃料生产规模很小,并不足以对粮价产生影响。
二是金融机构成为粮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定价者。目前全球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多数以世界上主要期货市场价格作为现货定价基础。在正常情况下,农产品的期货市场价格完全由该商品的未来供求关系决定。但是,在股市不景气、房产价格下跌、油价高涨和农产品现货市场基本面有利于做多的情况下,投资基金可能转向粮食产品期货市场,基金公司从而成为粮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定价者。统计显示,2002年全球商品指数基金的规模不到5亿美元,而到2007年已经超过1200亿美元,很多投资大宗商品的对冲基金都增加了对粮食产品期货的持仓,有的甚至达到投资组合的60%-70%。以大豆为例,2008年1月,投资基金持有的大豆期货持仓量占国际大豆贸易量的60%。
三是粮食市场结构趋于不稳定。在国际粮价上涨及各国的通胀预期下,粮食出口国纷纷限制粮食出口,而进口国则积极增加进口。国际粮食市场贸易量本身有限,这导致国际粮食市场供求矛盾更加突出,粮食价格波动加大。例如,主要大米出产国越南和印度2008年3月28日宣布将减少大米出口,芝加哥期货市场当天的大米期货价格立刻涨停。上述情况必然对粮食进口国政策以及国际粮食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国际粮食市场结构有可能向两个极端方向发展,一是全球粮食市场进一步分割,国际市场规模萎缩。一旦粮食进口国为了维持本国粮食安全,不惜成本的通过补贴、进口限制等措施大力支持本国粮食产业发展,这必然导致国际粮食市场交易量下降。另一个方向则是国际粮食市场走向全球化、市场化。世界级别的粮食问题会议多次呼吁取消出口限制。一旦国际粮食协调机制能够形成,一国的粮食出口关税、出口管制等政策将受到制约,粮食市场规模也将扩大,国际、国内市场融合度亦将提高。此外,部分粮食出口国倡议建立粮食“欧佩克”,一旦这种组织成立,必将直接影响国际粮食市场结构,进一步影响到粮食价格的形成。







